●兑换机构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应无偿为公众提供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服务。
●兑换标准
﹥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票面额的一半兑换;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可以按原面额一半兑换。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候,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对于特殊、污损人民币经持有人要求可以出具认定证明书,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