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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业务概述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业务记载事项提示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可支取现金不能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使用条件

  单位及个人客户在境内所在地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各种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客户申请开立现金本票的,申请人、收款人双方均应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

  本票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收款人或背书人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并签章;

  收款人(持票人)持银行本票、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兑付手续,应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业务特色

  1、见票即付,信用度高,使用方便,可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和收款人均须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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