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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我行开立如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下列存款人可以在天津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
2、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向银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上述内容根据申请单位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存款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在天津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在天津商行取得借款的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2、开户人需提供的材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上述内容根据申请单位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存款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天津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外地临时机构;
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2、存款人在银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上述内容根据申请单位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1、下列资金,存款人可在天津商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有关证明和文件:
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