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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记载事项提示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对符合条件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使用条件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真实贸易商品交易结算时,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逾期超过十日的商业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业务特色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