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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金信通短信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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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乙方天津银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金信通短信服务进行有关金融业务服务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天津银行金信通短信服务”:是指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签约金信通短信服务客户指定的个人手机号码发送相关金融信息或通过上行短信方式(由运营商收取客户短信费用)查询账务及签约账户信息的银行服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正确填写并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接收金信通短信的手机号码为甲方指定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出短信的手机号码。甲方应保证指定的短信通知手机号码为中国移动、联通或电信的合法手机号码,并能够正常接收短信

个人及公司客户签约金信通短信服务在绑定账户或手机号码时均设置绑定数量限制:个人签约金信通客户一个接收手机号可绑定五个本人账户;公司签约金信通客户一个账户可绑定十五个接收手机号,每个账号(或卡号)+手机号码为一个收费单位。

三、如甲方指定接收或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变更或撤销签约;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在销户或销卡前,应先办理取消本协议的天津银行金信通短信服务业务

甲方知悉:甲方在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银行短信服务;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短信、官微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五、甲方有义务保(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变动、验证码、账户状态等通知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金信通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暂停服务前乙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天津银行官网、官微、短信、柜面等方式予以通知。

二、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金信通短信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三、因甲方填写的手机号码不正确或甲方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乙方,致使第三人受到影响或提出异议,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四、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指定的签约账户发生变动后,将此账户变动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变动短信通知接收手机号码(账户的结息信不发送)。

五、乙方有义务甲方咨询相关业务规则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六、乙方有义务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事项

一、金信通服务费用为2元/账户/月,单笔动账金额大于等于300元时提供短信提醒,小于300元时不再提供短信提醒。如有调整请以天津银行官网收费标准为准。

二、金信通短信服传递的账户金额变动信息,仅作为签约客户监控银行账户金额变动的参考,相关账务处理仍以银行出具的有效回单为依据。甲方知晓短信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三、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四、对于天津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所造成的金信通短信服务的不准确、不及时或客户接收信息有误,天津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承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同意并接受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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