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客户):
乙方(天津银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电话银行进行有关金融业务服务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话银行”:是指通过电话提供自助语音或人工应答来实现乙方的电话银行所能提供的查询、转账、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
“电话银行签约密码”:是指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约或在电话银行自助签约时设定并保存的,用于进入电话银行系统办理业务进行身份识别的认证号码。
“交易指令”:是指甲方通过电话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挂失等指示,乙方对该指令自动执行。
“签约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约或在电话银行自助签约确认的可以进行余额明细查询、转账服务等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乙方依据《天津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申请表》及本协议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已签约账户的账户查询、转账业务以及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三、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名称和内容,并通过语音自助方式或其他形式供甲方查询。
四、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如甲方需变更其在乙方申请的服务内容、签约账户及用途,则需亲临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
五、乙方在电话银行服务业务中形成的凭证、交易记录、电话录音是交易效力的真实和有效的凭据。
六、电话银行作为柜面银行服务渠道的延伸,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办理银行服务(如口头挂失、账务查询等)时应遵守柜面服务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签约乙方电话银行。
(二)甲方在签约期内有权办理电话银行的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的电话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6056、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话银行的签约、注销、变更等手续,必须为客户本人/企业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办理,并应提供相关资料,并在统一签约管理回单签字或签章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统一签约管理回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可直接拨打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956056,而不要拨打其他任何电话。
(三)甲方对其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承担责任。
(四)甲方在签约时需自行设定电话银行签约密码。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账户账号及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六)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卡号等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电话银行签约密码泄露或遗忘,应由客户本人/企业法人或授权代理人自行在电话银行中办理密码修改或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否则可能产生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的一切后果。
(八)甲方如为个人客户,可通过乙方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过后自动解除挂失。甲方应在办理电话银行口头挂失后有效期内到开户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信用卡挂失有效期按照信用卡相关章程办理,对于发生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业务章程、规定办理。
(九)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签约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话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话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若其他人使用甲方密码进行查询和交易,乙方就视同甲方的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话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六)乙方因为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二)乙方对于电话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话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6056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对于天津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运营商或代理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的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讯设备故障等因素)所造成的电话银行服务渠道的不通畅、不清晰、不及时等情况,天津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电话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话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签约起生效,即被视为甲方对本协议书内容已有充分理解和认识,接受并同意本协议书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其后所下达的一切委托指令及有关的交易活动均愿接受本协议之约束。
甲方承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同意并接受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