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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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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天津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就天津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等)、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本人账户互转等服务。甲方到乙方柜台或智能设备签约,成为网上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证券基金业务、外汇业务、贵金属业务、信用卡、贷款业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专业版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二)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本人账户互转、信用卡查询、理财购买等服务。甲方可在乙方柜台或智能设备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专业版客户;甲方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的,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手机银行签约,成为手机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基金业务、外汇业务、信用卡、生活圈、贷款、开通微银行等服务,专业版客户还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手机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三)微银5行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手机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公众号等途径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成为微银行客户。微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余额查询、理财查询、交易提醒、生活频道等服务及其他微银行提供的服务。

  (四)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到乙方营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凭证。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归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 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 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暂停,在挂失或暂停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知悉: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通过乙方任意网点或线上渠道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九)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 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安全策略进行调整并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天津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官方网站、APP、微银行等渠道正式对外公告,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不再逐一通知每位用户;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五)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 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会向甲方告知共享或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征得甲方的授权同意。涉及敏感信息的,乙方还会告知甲方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征得甲方的明示授权同意。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因移动运营商原因造成甲方迟收或未收到我行短信通知。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 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存在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履约的,[L1]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选择使用微银行动账通知服务的,甲方知晓微银行动账通知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五)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微信银行客户。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七)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如何联系我行

  如您对本服务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我行956056客服热线或到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们会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我行全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邮编300201。

  • 营业执照信息[L2] 

  企业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686XA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成立日期:1996-11-06

  核准日期:2020-08-3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和代客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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