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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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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为保障天津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乙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账务差错,维护双方利益,甲方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核对银行账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账户,是指本协议所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本、外币账户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本协议中余额对账”是仅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按照与乙方约定的银企对账方式提供对账服务。
2、甲方按季(月)与乙方进行余额对账,甲方可根据乙方发生的业务和存款变化情况调整银企对账周期,不再另行通知。
3、甲方于下季(月)初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对账单发送到乙方选择的相应电子对账平台。
4、乙方因不可抗力、甲方系统或机具故障未能完成有效对账的,甲方可用纸质对账服务代替电子渠道对账服务,纸质对账服务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5、甲方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自愿选择甲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方式与甲方核对银行存款账务。
2、乙方应于季(月)初及时查询对账余额核对 账务,并于收到甲方电子对账单后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相应的电子对账平台确认对账结果。
3、乙方收到甲方电子对账单后个工作日后,未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对账方式确认对账结果,视同银企账务核对相符,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于每季(月)初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发送余额对账单,并于每季(月)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信通向乙方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对账提示。乙方应于每季(月)个工作日内查询余额对账单,核实账务,并于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乙方对反馈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核实不符,应及时到乙方账户开户行查明原因,甲方应积极配合,由出错方进行调整后,乙方需再次进行核对直至确认相符;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错方承担。
乙方于季(月)初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余额对账单,应在个工作日主动联系甲方要求提供余额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乙方逾期反馈对账结果及未要求提供余额对账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确保对账地址、对账联系人和对账联系电话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而导致对账信息无法传递至乙方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选择余额对账的客户,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基本约定
(一)对账方式:
1、余额对账方式目前包括网银加自助、网站加自助两种,由双方在天津银行对公签约产品服务申请书中约定。甲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通其他对账方式,提供乙方使用。
2、选择网银加自助对账,乙方须开通天津银行企业专业版网上银行、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通过天津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及自助回单机向乙方提供余额对账单;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核对并向甲方反馈对账结果。
选择网站加自助对账,乙方须开通天津银行网站对账、微信对账、对公自助回单服务,甲方通过天津银行官方网站、天津银行微银行及自助回单机向乙方提供余额对账单;乙方通过登录天津银行官方网站、天津银行微银行或自助回单机任意一种方式查询余额对账单,核对并反馈对账结果。
3、乙方须保证在天津银行对公签约产品服务申请书中约定的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相关信息,重新进行约定。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变更相关信息而导致对账信息无法传递至乙方等情况,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对账频率
1对于乙方月末或月末日均余额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同业账户、经甲方批准的离柜业务账户及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需进行按月对账。
2、乙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在行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3、乙方开立委托存款、委托贷款账户,甲方与委托人约定对账频率,但每年至少办理一次对账。
4、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至少半年办理一次对账。
(三)其他约定
1、乙方对甲方发出余额对账的内容有疑问或异议的,应立即联系甲方,甲方应安排人员跟进处理。
2乙方在两个对账周期内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甲方将其列为“监控”账户并采取适当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控制交易措施“监控”账户,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
3、余额对账仅用于核对银企账务,不能作为记账依据。
4、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制度等发生变化,甲方可直接执行有关规定。如因上述变化导致本协议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甲方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重新签署协议。
3、本协议项下乙方账户正常清户,或因超过一年未活动按照规定转入“不动户”,本协议自动终止。
4、乙方变更对账方式应向甲方提出变更对账方式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甲方营业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的,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
6、乙方账户因销户或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时,方终止提供该账户对账服务。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产生的及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于政策变化、网络、公共电力、公用电信、病毒干扰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协商办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一份,甲、乙双方所执协议效力相同。
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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