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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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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天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提升信用卡业务服务质量,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对原《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告。新《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自2018年8月16日起正式实施,我行此前及此后发行的天津银行信用卡均适用新《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  
特此公告。                                       
                                                            
                                  
                                        信用卡中心 
                                       2018年7月10日

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天津银行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天津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银行信用卡业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记录持卡人账户交易等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银行服务及非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按照所属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和国际卡;按照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按照卡片专属用途或指定客群不同,分为标准卡和主题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按照联名合作单位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按照主导和附属关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等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于本章程。本行、持卡人、保证人、合作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功能及使用渠道

第五条 信用卡功能

本行信用卡主要具备支付、信贷、增值服务等功能。

个人信用卡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圈提、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

单位卡(商务卡)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

第六条 信用卡使用渠道

信用卡使用渠道包括:国内外带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

第三章  信用卡申领条件

第七条 个人信用卡基本申领条件

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稳定还款能力,具备还款意愿,居住或工作地点在本行营业网点覆盖范围之内,且信用状况良好并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个人主卡。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需年满14周岁)。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单位卡(商务卡)基本申领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注册地点、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单位运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商务卡)

每个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或撤销须获得本行书面认可。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单位卡(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用卡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正确、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材料,即视为申请人知悉并充分了解和接受本行信用卡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义务,并同意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申请人同意本行将其本人等影像证明资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由本行保存。本行可就申请人的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第十条 申请人同意无论本行是否核发信用卡,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均由本行保留及内部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发卡种类;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与本行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收到信用卡后立即通过本行电话银行、网点柜面等渠道办理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且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有权依照本章程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卡片有效期内持有并使用。卡片的有效期限以持卡人收到卡片卡面所印制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可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并结清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如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续发新卡并收取相关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改变。

第五章  信用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信用卡为实名制账户,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本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个人信用卡透支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对持卡人实行信用卡统一授信管理,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不超过持卡人客户级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信用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账户预借现金额度,并且不得超过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使用。

第十七条 附属卡与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有权调整附属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附属卡持卡人无权调整主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

第十八条 本行对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单位卡(商务卡)账户不允许超限使用,消费积分累积到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名下,不支持附属卡申请和紧急制卡申请。

第十九条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变化,对持卡人授信额度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本行和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交易,提取的现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并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具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行信用卡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以实际交易币种作为交易货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以人民币或指定币种作为清算货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信用卡交易密码当日连续错误输入3次,累计连续错误输入10次,系统自动锁定卡片不可继续使用,该限制条件可根据信用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本行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圈存交易视为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交易为消费交易,支付限额按照银行卡组织规定执行,该功能为卡片默认开通功能,持卡人如需关闭此功能,可拨打我行客服电话办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利息、费用以及积分等均在主卡账户内合并计算,并体现在主卡持卡人账单中。附属卡持卡人可对其附属卡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进行变更,无权变更主卡持卡人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按照监管机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为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容时和容差还款服务,容时还款期限为3天,持卡人在容时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容差还款金额为100元,持卡人在归还当期信用卡账单欠款时,如未清偿金额在100元(含)以下,视同当期账单全额还款,不计收利息,未清偿金额计入下期账单。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本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卡片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申请补发新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发生卡片毁损、磁条消磁、芯片损坏等情况通过本行指定渠道申请换卡,申请换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信用卡时,应将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本行通过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余额转回贷记账户,并结清贷记账户账务后,再为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六章  信用卡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有关利率或允许发卡行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的,以本行对外公告利率为准。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透支消费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本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将对所有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本行将对预借现金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本行系统日终时间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和复利外,需对最低还款额中的未偿还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账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年费等各项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在持卡人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该账户进行扣收。

第四十条 信用卡账户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规则以本行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天津银行服务收费手册》为准。

第七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本行还有如下权利:

(一)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数据库”)、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查询、使用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可将申请人、保证人由于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个人资信记录发送给人行数据库、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授信额度。对批准和未批准的申请,本行都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视情况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有权收回全部欠款。除上述规定外,本行有权随时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方面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甚至更换或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按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确定收费项目、费率及利率标准,并有权以直接记入持卡人账户等方式收取应收款项。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和最后还款日前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到期应还款项。

(六)持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催收、行使相关担保权利等其他措施进行追收。

第四十二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本行还有如下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并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通过本行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及告知;持卡人亦可随时向本行查询上述信息。

(二)通过客服中心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经核验相关身份信息后,给予即时处理或答复;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依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以及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并且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本行可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可视持卡人拖欠情况公开披露持卡人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电子账单、纸质账单、短信、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中心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银行服务电话等。

第八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信用卡对账单。

(四)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并按规定承担调单费用。

(五)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网站查询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各项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资信状况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持卡人均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预留信息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向本行主动查询,若本行已向持卡人预留账单地址、手机或电子邮箱发送纸质账单、短信或电子账单,但持卡人在交易后三个月内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银行负责修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天津银行承担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告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行与持卡人之间在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持卡人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应银行卡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天津银行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个人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及单位卡(商务卡)申领人,下同)经协商一致,自愿申领天津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人(如有)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人(如有)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一、持卡人: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二、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

三、预借现金(转账):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存取现金:指为乙方办理日常现金存入、现金支取提供的服务

五、免息还款是指享受免息服务的透支消费交易(透支取现/转账交易除外)在交易日(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本行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六、分期付款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时,在甲方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甲方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将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总价分成若干期,定期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直至总价结清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

    七、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乙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甲方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九、小额免密免签乙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乙方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十、电子现金账户:指IC信用卡置于芯片中的、用于进行小额、快速支付的电子账户。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及渠道调查、核实有关乙方财产、资信等情况,并同意留存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本人等影像资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并同意将打印的影像资料由甲方保存。无论是否批准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申请料均不予退回。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

(一)对乙方提供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二)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信用卡业务办理、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等需要,将乙方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或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联名合作方以及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三)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

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机构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二、乙方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授权事项及用途包括:

(一)审核信用卡申请;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三)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四)异议核查,用于处理本人异议申请;

(五)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其他依法许可的查询事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各个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含不良信贷信息),具体内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乙方同意,在发生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在乙方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如发生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况且依照相关规定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在甲方预留信息为准。

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方式的担保。所有担保均按《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相关规定办理。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确定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等。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相关资料均不退回乙方,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存、处理。

五、甲方按乙方填写的并经其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对发卡义务履行完毕。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信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个人主卡信用卡持卡人指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交易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合约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使用

一、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个人信用卡即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圈提、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各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实际功能为准);单位卡(商务卡)即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并可在国内外带有银行卡发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使用。

乙方已完全知悉开通上述业务功能的潜在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

二、甲方核准乙方申请办卡的同时核定乙方授信额度,并对乙方实行统一授信管理,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不超过乙方客户级授信额度上限。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状况或根据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调增或调减其授信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仍须对调整授信额度后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单位卡(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务必以相同式样的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四、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用于客服系统或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查询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消费、取现等支付交易验证。

五、甲方发行的带有芯片的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及其他交易。电子现金账户可用于接触式和/或非接触式消费,并根据甲方发行的不同信用卡产品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圈存、圈提等功能。乙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行卡组织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终端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

六、甲方发行的带有芯片的信用卡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其交易为消费交易,支付限额按照银行卡组织规定执行,该功能为默认开通功能,乙方如需关闭此功能,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

七、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持卡人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依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磁无密等经乙方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则记载有关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电话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等,网上消费、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八、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IVR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单位卡(商务卡)账户不允许超限使用。

十、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十一、如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即表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甲方相关分期业务条款(具体条款详见甲方官网)。

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付款期数支付手续费,分期付款期数和手续费定价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在其网站公布或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乙方同意按该分期付款计划安排和账单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期偿还该等交易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乙方使用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十二、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积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积分清理等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乙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十三、乙方在境外通过银行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十四、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办理卡片补卡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收取补发卡片费。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处理。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发卡片费用。

乙方信用卡丢失、损坏等情况导致的补卡,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补卡片。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不可注销、不可止付、本合约中所述的信用卡销户、信用卡挂失、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现、透支等条款仅针对芯片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电子现金交易。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乙方分期付款产品因信用卡到期续卡,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信用卡到期续卡后新卡密码与旧卡片保持不变,只需办理卡片激活即可使用,新卡片激活启用后,旧卡立即失效,旧卡由乙方自行剪毁处理。如旧卡绑有快捷支付等业务,需乙方重新进行绑定。

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止付或超限等情况的卡片不予自动续卡,甲方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

十五、甲方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乙方销户。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的,须清偿分期业务未还剩余本金、分期手续费及信用卡账户其他欠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办理信用卡销卡业务后,甲方继续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信用卡主卡办理销卡,其附属卡不可继续使用。单位卡(商务卡)销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费用和利息

一、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年费。年费将于乙方激活卡片后,第一个账单日起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乙方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二、信用卡未经乙方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补卡、续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决定并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账户溢缴款是否计息、计息利率与计息方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乙方。

四、乙方持卡人预借现金(转账)、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预借现金(转账)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五、乙方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甲方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

六、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七、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按甲方依法确定并公布有效的费率标准执行,在乙方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账户进行扣收。

八、如遇信用卡交易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如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可以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甲方查询后确认交易属实无误的,乙方需承担相关查询费用。

九、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利不论乙方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甲方可对其选择采用或者同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调整授信额度、采取催收措施、收回卡片、法律诉讼及其他措施。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欠款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和规定的还款期限。若乙方经甲方催收后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该卡片的使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有权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或将乙方在甲方其他账户的存款及抵押物、质押物依法处置用来清偿,也可向乙方的担保人进行合法催收和追索。如乙方欠款达90天以上且经甲方催收后仍未归还,甲方可视乙方为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保留对乙方欠款的追索权。

还款

一、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主动归还至相应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日期,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借记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借记账户中有足额资金且账户状态正常,如因乙方借记账户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须逐一账户进行清偿还款,多个信用卡账户中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单位卡(商务卡)账户资金通过其指定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二、乙方可自愿选择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额度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100%+当期消费交易金额的10%+当期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的100%+当期账单分期分摊本金的100%+当期超过信用额度消费及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的100%+当期费用和利息的100%。

乙方未能在最后还款日甲方系统日终时间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但甲方保留单方变更债务还款顺序的权利。

 有效期

一、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五年,以乙方收到的信用卡卡面印制日期为准。已过期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卡片到期后,除非乙方在到期前一个月声明,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否则默认为自动续卡(甲方另有规定的卡片除外),甲方将为乙方制作新卡,乙方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对账

一、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应及时查阅对账单,如乙方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未对对账单中列明的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该项交易。乙方在账单日起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乙方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三、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书面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有效,则乙方需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签购单调阅费。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卡片信息、密码信息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身份;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单地址、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预留信息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乙方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乙方应承担卡片转借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三、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及其他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宣传服务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寄送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送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和损失。

 争议处理和其他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乙方与商户发生消费或购物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四、本合约关系不因《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本身及其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乙方中途换领新卡、乙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五、本合约由甲方负责解释。甲方承担本合约及所依据的《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订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终止用卡,未在10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六、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组织规则以及甲方《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乙方及其担保人(如有)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信用卡计息及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透支利息

日利率万分之五

2

溢缴款利息

不计付存款利息

3

单位卡(商务卡)金卡年费

160元/卡/年

4

单位卡(商务卡)普卡年费

80元/卡/年

5

个人卡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6

尊尚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7

个人卡金卡主/附卡年费

80元/40元/卡/年

8

个人卡普卡主/附卡年费

40元/20元/卡/年

9

芯片卡工本费

20元/卡/次

10

彩照卡工本费

50元/卡/次

11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

12

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

透支金额的1%,最低5元

13

芯片卡跨行指定账户圈存费

0.5元/笔

14

补发卡片费

20元/卡/次,加急40元/卡/次

15

挂失手续费

20元/卡/次

16

紧急制卡费

40元/卡/次

17

签购单调阅费

调阅国内签购单副本25元/份
调阅国外签购单副本100元/份

18

短信服务费

2元/月

19

境内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2元/笔

20

境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15元/笔

21

境外ATM机跨行查询手续费

2元/笔

22

ATM同城跨行转账手续费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3元/笔;金额在1-5万元(含),5元/笔

23

ATM异地跨行转账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

24

灵活分期付款手续费

消费分期:一次性收取0.65%/期;分期收取0.7%/期;商城分期、实物电销分期、合作商户POS分期按协议价格收取

25

账单分期付款手续费

一次性收取:0.65%/期
分期收取:0.7%/期

26

现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一次性收取:0.53%/期-0.75%/期
分期收取:0.56%/期-0.8%/期

27

现金分期(尊尚金)手续费

0.022%/日,按月收取

28

大额分期付款(乐易贷)手续费

按协议价格收取

 

 

 

 

 

 

 

 

 

天津银行信用卡保证合约

                

 

 

甲方(发卡机构):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乙方自愿为     (以下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向甲方领用的信用卡提供保证担保。

二、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指单位卡(商务卡)申请人/个人信用卡申请人。

三、持卡人信用卡的最高授信总额度为本金     元。在不超过最高授信总额度的前提下,乙方为上述额度范围内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每一笔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为被保证人根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被保证人与甲方所签订的《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乙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但甲方保留单方变更债务还款顺序的权利。

五、乙方声明知悉并遵守《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自愿为其担保。

六、乙方确认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同意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七、乙方应履行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承诺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八、乙方中途不愿继续为被保证人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被保证人使用信用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信用卡账户正式销户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被保证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为被保证人保证,在被保证人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九、乙方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意承担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通信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地址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十、如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足额担保或被保证人已销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提前终止本合约。乙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十一、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变动的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信用卡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组织的规则以及甲方《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四、本合约于被保证人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账户结清所有账务并正式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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