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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等 对客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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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等

对客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天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我行对现有《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客协议进行修订,新版《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自2022年12月29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新版《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于使用旧版章程和合约的持卡人自2023年2月13日(含)生效。新版合约、协议文本详见附件。如有疑问可拨打天津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56056进行咨询。

我们将不断努力,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

2.《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天津银行

                                                                            2022年12月29日           


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

(版本号:2022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记录持卡人账户交易等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银行服务及非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按照所属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和国际卡;按照否向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商务卡);按照卡片专属用途或指定客群不同,分为标准卡和主题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按照合作机构性质不同,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按照主导和附属关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等按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数字卡。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均适用于本章程。本行、持卡人、保证人、合作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功能及使用渠道

第五条 信用卡功能

本行信用卡主要具备支付、信贷、增值服务等功能。

个人信用卡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

单位卡(商务卡)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

第六条 信用卡使用渠道

信用卡使用渠道包括:国内外带有银行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本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

第三章  信用卡申领条件

第七条 个人信用卡基本申领条件

(一)信用卡主卡基本申办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居住或工作地点在本行服务覆盖范围之内;

3.具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稳定的还款能力;

4.具备还款意愿,信用状况良好;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卡附属卡基本申办条件

1.与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2.年满14周岁;

3.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乙方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保证人(如有)应对乙方账户下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单位卡(商务卡)基本申领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有关部门合法登记并注册;注册地点、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在经办机构所在地;单位运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商务卡)。

每个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或撤销须获得本行书面认可。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单位卡(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信用卡申领手续

  • 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正确、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材料,即视为申请人知悉并充分了解和接受本行信用卡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本行领用合约的各项义务,并同意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本行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

第十条 申请人同意无论本行是否核发信用卡,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管或处理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发卡种类;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总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与本行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收到信用卡后立即通过指定渠道办理激活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且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有权依照本章程和本行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卡片有效期内持有并使用。卡片的有效期限以持卡人收到卡片卡面所印制有效期到期年月为准,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可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并结清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如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续发新卡并收取相关费用。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改变。

第五章  信用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本行信用卡为实名制账户,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本行批准的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个人信用卡透支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对持卡人实行信用卡统一授信管理,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转账)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第十 附属卡与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有权调整附属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附属卡持卡人无权调整主卡可用信用额度比例或限额。

第十 本行对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单位卡(商务卡)账户不允许超限使用,消费积分累积到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名下,不支持附属卡申请和紧急制卡申请。

第十 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变化,对持卡人授信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 信用卡只能用于本行和银行卡组织允许的合法交易,提取的现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并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特约商户POS机具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 本行信用卡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以实际交易币种作为交易货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以人民币或指定币种作为清算货币。

第二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本行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具有“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天津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 持卡人与商户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

第二十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 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利息、费用以及积分等均在主卡账户内合并计算,并体现在主卡持卡人账单中。附属卡持卡人可对其附属卡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进行变更,无权变更主卡持卡人个人信息及卡片信息。

 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本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按照监管机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信用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为持卡人的合法收入,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本行可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卡片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申请补发新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条 信用卡发生卡片毁损、磁条消磁、芯片损坏等情况通过本行指定渠道申请换卡,申请换卡需缴纳补发卡片费。

第三十 持卡人终止使用信用卡时,应将卡片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处理。

第六章  信用卡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 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有关利率或允许发卡行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的,以本行对外公告利率为准。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 持卡人透支消费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本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将对所有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本行将对预借现金交易或准贷记卡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 持卡人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本行系统日终时间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和复利外,需对最低还款额中的未偿还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 信用卡账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分期利息、年费等各项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在持卡人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该账户进行扣收。

第三十 信用卡账户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收取规则以本行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天津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为准。

第七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本行还有如下权利: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视情况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有权收回全部欠款。除上述规定外,本行有权随时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方面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甚至更换或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按本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确定收费项目、费率及利率标准,并有权以直接记入持卡人账户等方式收取应收款项。

(五)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和最后还款日前从其指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到期应还款项。

(六)持卡人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催收、行使相关担保权利等其他措施进行追收。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本行还有如下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约、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并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通过本行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及告知;持卡人亦可随时向本行查询上述信息。

(二)通过客服中心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口头挂失,经核验相关身份信息后,给予即时处理或答复;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依照司法/行政机关或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以及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为目的的情况除外,并且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本行可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法律顾问、催收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通过电子账单、纸质账单、短信、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服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银行服务电话等。

第八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信用卡对账单。

(四)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并按规定承担调单费用。

(五)持卡人有权通过本行信用卡网站查询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各项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之外,持卡人还有如下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和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资信状况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持卡人均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及时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预留信息发送相关文件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四)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向本行主动查询,若本行已向持卡人预留账单地址、电子邮箱发送纸质账单、短信或电子账单,但持卡人在交易后15日内内未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 本章程由天津银行负责修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天津银行承担本章程修改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告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行与持卡人之间在本章程、领用合约、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持卡人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应银行卡组织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 本协议如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签署,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版本号:2022V1.0)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个人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保证人(如有)以及单位卡(商务卡)申领人,下同)经协商一致,自愿申领天津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条款,同意接受其约束,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定义

当在本合约中使用如下词语时,具有如下各自表明的含义:

一、持卡人: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二、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

三、预借现金(转账):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存取现金:指为乙方办理日常现金存入、现金支取提供的服务。

五、免息还款期:是指享受免息服务的透支消费交易(透支取现/转账交易除外)在交易日(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本行信用卡免息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六、分期付款: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时,在甲方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甲方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将消费或取现等交易总价分成若干期,定期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直至总价结清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

七、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乙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九、小额免密免签:当乙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乙方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十、数字信用卡(电子卡):是由卡号、安全码、有效期等信息组成的无实体卡片的信用卡数字信用卡不支持以现金提取方式预借现金,不支持刷卡消费等必须使用实体卡卡片进行的交易。

第二条 申请

一、个人资信信息的处理: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乙方特此授权以下内容。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 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资料管理交易授权、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数据分析
  • 分期业务的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资料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异议核查、资产管理、资产保全数据分析;

(三)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报送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信用卡礼品/服务合作供应商、甲方提供上述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联名卡合作方)、信用卡增值服务供应商、外包公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合法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 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信息(含不良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乙方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甲方。

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乙方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如下信息:

1.本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声音、肖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数据、身份核实数据、资质认证数据、自然人识别数据、OCR识别数据、客户画像类数据、银行卡要素核验数据、婚姻情况、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及其它联系信息,教育背景,职业信息、地址信息、位置数据、设备数据、运营商数据等;

2.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司法信息、被执行信息、行政处罚、违法犯罪记录等贷前审核类数据、客户评分数据、反欺诈数据、多头借贷数据、黑名单数据、信用风险识别数据等个人正常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3.财务状况,如本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银行卡信息、财税信息、店铺经营状况、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其他不动产的信息、各类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社保信息、缴费额度、缴费年限、缴费单位等社保相关信息、公积金基本信息、缴存状态、缴存支用额度流水、缴存年限、缴费单位、贷款信息等公积金相关信息;

4.政府、事业单位、自律组织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依法留存的各类信息,如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信息、诉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执行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等个人正常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5.其他个人信用行为记录或经济状况类数据,如铁路出行相关数据、航旅相关数据、经济能力类数据;

6.贷后监控类数据、贷中预警类数据等为本人持续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二、关于联名信用卡和认同信用卡特别约定

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信用卡和认同信用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天津银行联名信用卡或天津银行认同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乙方办理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后选择享受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相关服务,则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个人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 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甲方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三、乙方同意,在发生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在乙方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有催收债权内容的公告。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信函、邮件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如乙方发起征信异议,甲方会将异议结果通过短信、信函、邮件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甲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乙方保证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且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授权项下各项约定。乙方、保证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否激活,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乙方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注销账户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

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七、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方式的担保。所有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最高授信总额度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年费、手续费)与甲方实现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确定领卡种类以及授信额度等。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相关资料均不退回乙方,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存、处理。如乙方、保证人(如有)信用卡申请未获核准,甲方不可继续使用乙方个人信息。

、甲方按乙方填写的并经其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对发卡义务履行完毕。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信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信用卡,并可为个人主卡信用卡持卡人指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交易本金、透支利息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如有)应对乙方账户下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不接受附属卡申请。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合约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 使用

一、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个人信用卡即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转账)、免息还款期、存取现金、分期付款、小额免密免签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实际功能为准);单位卡(商务卡)即具备信用消费、免息还款期、分期付款、与其基本存款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等功能;并可在国内外带有银行卡发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单位和自助终端、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客服中心、自助终端、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短信以及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商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使用。

乙方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乙方可将本人信用卡(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密码、安全码、有效期、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可采取通过甲方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二、甲方核准乙方申请办卡的同时核定乙方授信额度,并对乙方实行统一授信管理,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大额分期付款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预借现金(转账)额度等合并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转账)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使用状况或根据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调增或调减其授信额度,甲方将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仍须对调整授信额度后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名下单位卡(商务卡)账户实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单位卡(商务卡)申请单位可为其持卡人指定授信额度,每张单位卡(商务卡)的授信额度相互独立。同一申请单位名下所有持卡人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单位的总体授信额度。申领单位承担本单位名下所有单位卡(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商务卡)等,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与申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写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进行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务必以相同式样的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乙方申领数字信用卡的,应在甲方向其核发数字信用卡后及时办理数字信用卡激活,并妥善保管数字信用卡相关信息及存有数字信用卡信息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并不时修改密码,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依据密码、指纹、人脸识别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办理卡片激活。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用于客服系统或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查询验证;交易密码可用于消费、取现等支付交易验证。

五、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2)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3)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4甲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5资信状况恶化,甲方有权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警告;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或限制交易;冻结卡片;不换发新卡;分期付款提前偿还;停止该信用卡的使用;停止乙方所有甲方信用卡的使用;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具有“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天津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七、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持卡人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依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磁无密等经乙方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则记载有关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电话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等,网上消费、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的单据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八、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IVR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或有效期和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九、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出租、出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购买信用卡账户、违反资金用途等情形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乙方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6)对乙方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7)乙方触犯刑法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乙方承诺不利用银行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十、乙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十一、方可向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以官网公示内容或双方其他约定为准。

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付款期数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期数和利息定价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在其官网公布或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乙方同意按该分期付款计划安排和账单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期偿还该等交易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如乙方使用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甲方可以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十二、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积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积分清理等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积分仅限乙方本人申请及使用,乙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十三、乙方在境外通过银行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十四、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办理卡片补卡须由乙方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收取补发卡片费。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处理。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发卡片费用。

乙方信用卡丢失、损坏等情况导致的补卡,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补卡片。

乙方分期付款产品因信用卡到期续卡,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分期业务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

信用卡到期续卡后新卡密码与旧卡片保持不变,只需办理卡片激活即可使用,新卡片激活启用后,旧卡立即失效,旧卡由乙方自行剪毁处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止付或超限等情况的卡片不予自动续卡,甲方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

  • 甲方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乙方销户。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的,须清偿分期业务未还剩余本金、分期利息及信用卡账户其他欠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办理信用卡销卡业务后,甲方继续保留对其信用卡账户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应收利息和费用等的追索权。信用卡主卡办理销卡,其附属卡不可继续使用。单位卡(商务卡)销卡,账户余额原则上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
  • 乙方激活数字卡对应的实体卡后数字信用卡立即失效,实体信用卡与该数字信用卡对应同一信用卡账户。数字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对账及还款等,适用本合约项下实体信用卡相关约定。

第四条 费用和利息

一、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缴纳年费。年费将于乙方激活卡片后,第一个账单日起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乙方须在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乙方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二、信用卡未经乙方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补卡、续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决定并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账户溢缴款是否计息、计息利率与计息方式,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渠道告知乙方。

四、乙方持卡人预借现金(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预借现金(转账)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五、乙方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甲方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消费欠款无需支付透支利息。

六、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按甲方依法确定并公布有效的费率标准执行,在乙方信用卡激活后,通过账户进行扣收。

七、如遇信用卡交易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如乙方对其发生的交易有疑问,可以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经甲方查询后确认交易属实无误的,乙方需承担相关查询费用。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网点柜面等渠道主动归还信用卡账户当期欠款;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日期,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借记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借记账户中有足额资金且账户状态正常,如因乙方借记账户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须逐一账户进行清偿还款,多个信用卡账户中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单位卡(商务卡)账户资金通过其指定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甲方在收到乙方信用卡账户还款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乙方。其中短信渠道还款通知服务可通过手机银行、网银、客服等渠道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号渠道还款通知服务乙方可绑定微信开通。

二、乙方可自愿选择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使用信用额度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当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100%+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的100%+分期付款每期分摊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乙方未能在最后还款日甲方系统日终时间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但甲方保留单方变更债务还款顺序的权利。

四、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甲方可进行催收追索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等措施,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扣划乙方在天津银行总行及天津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偿还,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依法披露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透支利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账款催收公司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乙方的近亲属、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有效期最长年,以乙方收到的信用卡卡面印制日期为准(数字信用卡的具体有效期限,则以天津银行信用卡手机银行或天津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所展示的该数字信用卡卡面列示日期为准)。已过期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因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卡片到期后,除非乙方在到期前一个月声明,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终止续卡申请。否则默认为自动续卡(甲方另有规定的卡片除外),甲方将为乙方制作新卡,乙方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第七条 对账

一、甲方依照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应及时查阅对账单,如乙方在当期账单还款日前未对对账单中列明的交易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该项交易。乙方在账单日起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乙方应对未收到的对账单主动查询,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三、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有效,则乙方需根据甲方收费标准支付签购单调阅费。

第八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卡片信息(含数字信用卡卡面信息)、密码信息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身份;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账单地址、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自行承担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乙方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乙方应承担卡片转借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三、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等非业务所必需的目的时,甲方或第三方将依法取得乙方的单独授权,且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调整。如退订成功,甲方可能无法提供某些特定功能或增值服务及便利,但不会影响甲方持续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核心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奖品等)的,均是以乙方所持信用卡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乙方不得在信用卡激活前、注销后或信用卡处于管制、止付状态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领取未使用的权益、承担乙方已使用权益相应成本、收取因提供专享权益而产生的服务费用。

四、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和损失。

第九条 争议处理和其他

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账单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为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甲方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提前30日拨打甲方客服电话通知甲方。乙方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但未按照本合约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担保人(如有)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人民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人民法院采用前往送达地址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账单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乙方通知或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 

三、乙方与商户发生消费或购物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四、出现错账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并直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以下简称为“受让方”)。甲方转让该债权 (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的,乙方仍然承担本合约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将通过公告或按照乙方在甲方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公告或通知发出后即视为受让方与乙方对该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涉及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受让方,并同意继续按本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相关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相应信用卡中。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本合约关系不因《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本身及其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乙方中途换领新卡、乙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本合约由甲方负责解释。甲方承担本合约及所依据的《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订或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的告知责任,公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营业网点、对账单、客户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内容与乙方签署的合约条款不一致的,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若不接受甲方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终止用卡,未在15日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卡组织规则以及甲方《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天津银行津鲁生活领用合约》不再修订,今后《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天津银行津鲁生活领用合约》和《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统一合并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一条 其他

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自愿遵守甲方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并知晓可以通过天津银行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查阅本合约和《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乙方保证签名栏中的签名为本人亲笔签写。

甲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6056,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等服务。本协议如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签署,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发行的信用卡符合下列金融标准和规范: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JR/T 0008-2000

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

GB/T 19584-2010

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JR/T 0055.1-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第1部分:交易处理

JR/T 0055.2-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第2部分:报文交换

JR/T 0055.3-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文件数据格式

JR/T 0055.4-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第4部分:数据安全传输控制

JR/T 0055.5-2009

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 第5部分:通信接口

信用卡计息及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1

透支利息

日利率万分之五,以365天计折合年化利率18.25%

2

溢缴款利息

不计付存款利息

3

商务卡金卡年费

160元/卡/年

4

商务卡普卡年费

80元/卡/年

5

个人卡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6

尊尚白金卡年费

600元/卡/年

7

个人卡金卡主/附卡年费

80元/40元/卡/年

8

个人卡普卡主/附卡年费

40元/20元/卡/年

9

美团联名信用卡年费

终身免收年费

10

IC卡工本费

20元/卡/次

11

彩照卡工本费

50元/卡/次

12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

13

预借现金(转账)手续费

透支金额的1%,最低5元

14

IC卡跨行指定账户圈存费

0.5元/笔

15

补发卡片费

20元/卡/次,加急40元/卡/次

16

挂失手续费

20元/卡/次

17

紧急制卡费

40元/卡/次

18

签购单调阅费

调阅国内签购单副本25元/份
调阅国外签购单副本100元/份

19

短信服务费

2元/月

20

境内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2元/笔

21

境外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

15元/笔

22

境外ATM机跨行查询手续费

美团卡免费,非美团卡2元/笔

23

ATM同城跨行转账手续费

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3元/笔;金额在1-5万元(含),5元/笔

24

ATM异地跨行转账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

25

为客户提供按一定期数分期及到期偿还本行先行支付款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大额分期、一键分期、自动分期、商城分期、实物电销分期、合作商户POS分期、尊尚金等。

按期计,每期0%-1.5%

按日计,每日0%-0.05%

具体收费标准以协议价格为准;

提前还款时分期利息收取规则为一次性收取剩余期数分期利息或一次性收取剩余未还本金的3-5%,具体收取规则以协议约定为准。

分期业务折算年化率:0%-18.25%。(以上比率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客户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仍以账单列示为准)

                            

说明:以上所列计息及业务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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