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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乐易贷)产品条款 (2021V1.0)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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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乐易贷)产品条款

(2021V1.0)

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付款(乐易贷)产品(以下简称乐易贷”)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乐易贷是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在行指定合作商户购买商品(服务)的大额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并按照规定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2、乐易贷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能申请本业务;公务卡不允许申请本业务。

3、乐易贷最低申请金额为3000元(含),可申请分期期数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60期,最终分期金额及分期期数以银行审批为准。

4持卡人成功申请乐易贷分期后,不能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5持卡人申请乐易贷分期,经行审批核准后,核准款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合作商户。持卡人可通过客服中心查询申请进度。

6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7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分摊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乐易贷分期付款产品单期分期手续费率为0%-1.5%,实际分期期数及分期手续费率可通过申请界面查询。分期手续费率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的调整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调整日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归还本期欠款金额的,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自账单日起(提前还款分期本金自提前还款日起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分期本金(含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提前还款分期本金)和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10、持卡人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乐易贷分期未分摊的本金和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1、持卡人撤销乐易贷分期申请的,可致电客服中心提出申请。尚未请款的分期付款可以撤销;已请款的分期付款不可以撤销。本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12提前还款

    1)持卡人对已分摊的乐易贷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客服中心进行申请。提前还款仅支持一次性全额提前结清,不支持部分提前结清。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2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分期业务剩余未还本金,即未分摊入账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3信用卡账户在分期付款分摊期间,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4如持卡人在行垫付了商品(服务)款项后发生退货情形,商户同意并向本行返还相应款项后,行对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分期付款交易进行调整。如乐易贷分期已分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全部剩余期数的手续费。

15行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使用分期产品的,将主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交易,所有未分摊的分期本金、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自动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持卡人一次性偿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6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5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7有关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仍应继续按上述约定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18特别声明:持卡人所购商品(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服务)及其销售有关的责任;行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与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9、持卡人承诺通过本行信用卡大额分期产品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的真实性,不存在利用信用卡大额分期产品从事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

20天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21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2、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认为必要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披露持卡人资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23、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大额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4、持卡人知悉且承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本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本产品条款与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存有冲突的以本产品条款为准,本产品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如持卡人对本产品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产品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

25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天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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