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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产品条款 (A0402202101专用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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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产品条款

A0402202101专用版

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美团联名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产品(以下简称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 账单分期是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中未还款金额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并由持卡人按照本业务条款规定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2. 持卡人可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通过短信等我行指定道申请账单分期,账户设置了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其申请截止时间为到期还款日当天15:00前。

3、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高上限: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账户欠款金额两者之间的最小值为可申请账单分期的申请金额上限;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最低下限:人民币100元(含);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设定申请账单分期金额。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当日的还款交易不计入已还部分。账单分期当日仅允许成功申请一笔,不可重复申请;在同一个可申请账单分期的期间内,客户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业务,再次申请需在下一个账单日之后。

4、分期总额不超过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临时额度不可以办理分期业务。

5、账单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

6、账单分期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账单分期: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不动产购置交易;

2)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本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及风险政策指定的交易,具体交易类型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 

8、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提前清偿需支付全部分期手续费。

9、账单分期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美团旗下APP,例如美团APP、大众点评APP、美团外卖APP(可支持的客户端以最新展示为准)等渠道查询已申请账单分期业务的详细情况。

10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每期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账单分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为:

分期期数

3期

6期

9期

10期

12期

18期

24期

36期

每期手续费率

0.94%

0.83%

0.79%

0.78%

0.77%

0.75%

0.74%

0.73%

年化利率

16.84%

16.88%

16.75%

16.67%

16.64%

16.42%

16.22%

15.84%

    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的调整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调整日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4)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11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如持卡人未偿还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将视为逾期处理;如持卡人未对账单分期以外的金额进行全部偿还,将视为未全额还款,不享受消费交易的免息期。

12、账单分期分摊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账单欠款金额的,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其应还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本金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计收利息。分期本金(含每期应还本金及提前还款本金)和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超过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仍未偿还的,则按信用卡逾期处理,并按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13、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相应额度,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4、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账单分期的本金部分。

15提前还款

    1)持卡人对已分摊的账单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进行申请。提前还款仅支持一次性全额提前结清,不支持部分提前结清。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2)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本行将按分期业务剩余未还本金,即未分摊入账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6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退货等退款情形而拒绝向本行还款。若需要对账单分期交易提前还款,可按照本条款第15条项进行办理。

17、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多笔账单分期的,按照各笔账单分期办理的先后顺序冲还。

18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账单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账单分期未分摊本金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9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0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9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若身故,其继承人为其还款义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已经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21、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22持卡人承诺通过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的真实性,不存在利用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从事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  

23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4、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账单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5、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业务条款,本业务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本业务条款与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信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存有冲突的以本业务条款为准,本业务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天津银行美团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如持卡人对本产品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产品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956056进行咨询或投诉

26、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个自然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天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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