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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 (A0201202101专用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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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

A0201202101专用版)

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开通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自动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自动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 自动分期是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统计周期内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的服务,持卡人需交付一定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其中开通首月“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的统计周期为本行核发信用卡日至首个账单日,其它月度“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交易统计日期以本行信用卡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统计周期内的透支消费交易有免息还款期;预借现金(取现、转账)交易无免息还款期,自交易日起至账单日期间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利息和费用。

3、本行核发的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产品(以下简称“信用卡”)默认开通自动分期业务,且不可取消。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及客服中心电话查询分期起始金额、分期期数等信息。

4、若信用卡出现逾期、卡片状态不正常等不符合本业务条件的情况,则“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将不会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5、自动分期付款业务功能开通后,信用卡不可申请灵活分期和现金分期产品。

6、统计周期内的“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将根据以下规则于账单日做分期付款处理:

1)统计周期内“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大于100元(含)且在账户信用额度范围内时,账单日当天,系统对统计周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    

2)统计周期内“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未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的全部金额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持卡人需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还款规定按时还款,否则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息费。

3)持卡人变更信用卡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自动分期业务不受影响。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自动分期:

1)已自动分期的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不动产购置交易以及各项息费(如利息、年费、违约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已出账单的透支消费、预借现金交易;

3)本行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及风险政策指定的交易,具体交易类型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 

8、自动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6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自动分期默认开通可分期期数为12期,持卡人可通过客服中心电话申请修改分期期数,账单日当天不受理修改申请,本行保留最终审批权。分期期数成功修改后在下一账单日生效。当前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可更改且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9、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首期应还分期本金计入自动分期时的当期账单,其余各期应还分期本金于之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为分期收取方式。每期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精确到分位。首期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计入自动分期时的当期账单,剩余每期手续费于之后每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6期

12期

18期

24期

每期手续费率

0.89%

0.84%

0.82%

0.8%

年化利率

18.08%

18.11%

17.89%

17.47%

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分期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等不同情况而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和客户具体情况调整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的调整可通过我行官网公告查询。调整日前已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剩余未分摊入账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仍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4)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10、统计周期内“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成功办理自动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1、当期最低还款额

1)统计周期内“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100%+前期剩余未还消费交易金额的10%+已分期付款交易每期分摊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2)统计周期内“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未进行自动分期付款处理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100%+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的100%+已分期付款交易每期分摊金额的100%+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未出账单的自动分期本金和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

    12、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信用卡续期,自动分期业务功能及已自动分期的债务将自动转入新续信用卡;持卡人若信用卡到期不再续卡,自动分期业务功能自动终止,但已发生的分期付款交易不受影响,将正常进行分摊。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3、提前还款

1)持卡人对已分摊的自动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进行申请提前还款仅支持一次性全额提前结清,不支持部分提前结清。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2)提前还款申请通过后,对于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按分期业务剩余未还本金,即未分摊入账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4、退货

如持卡人在账单日前进行交易退货,退货交易将冲减原始消费交易,该笔消费交易金额冲抵统计周期内的 “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累计欠款金额”,冲抵后剩余款项将视为溢缴款;如持卡人在账单日后进行交易退货,退货交易将视为溢缴款。已发生的自动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15、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1. 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6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5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且已经收取的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

17天津银行信用卡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18、持卡人承诺通过信用卡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的真实性,不存在利用信用卡自动分期业务从事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  

19、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0、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认为必要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披露持卡人资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21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自动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业务条款,本业务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附加条款。本业务条款与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存有冲突的以本业务条款为准,本业务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如持卡人对本业务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业务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956056进行咨询或投诉。

23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服务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服务,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个自然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24天津银行51联名信用卡不收取年费、短信服务费。

                                

                                                                        天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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