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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尊尚金)产品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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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V1.0)

  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天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尊尚金)产品(以下简称“尊尚金”),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

  1、尊尚金是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按月支付手续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现金分期产品。持卡人可在本行授予的尊尚金大额分期额度内申请分期金额和分期期限,将分期资金以自主支付方式划转至信用卡账户或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并按照产品规则支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2、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及短信渠道(使用预留手机号向“10690007956056”发送FQ查询分期指令代码)办理尊尚金分期交易。

  3、本产品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且当前账户无透支欠款额(不含未分摊分期余额)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其他信用卡产品将根据产品定位、产品性质、产品特点由本行确定是否允许申请本产品;附属卡不能申请本产品。

  4、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依据本行相关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核准持卡人的申请。

  5、尊尚金申请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含)起,最高不超过持卡人申请时所持信用卡账户尊尚金分期可用额度。单笔申请分期金额最高为30万元。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选择单笔分期的申请金额。申请成功后,分期金额不可变更。

  6、尊尚金分期期限按日计算,单笔最短1天、最长为365天。在该范围内持卡人可自由选择单笔分期的申请期限。申请成功后,分期期限不可变更。本行有权根据产品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分期期限。

  7、分期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可选择将分期本金以自主支付方式划转至信用卡账户或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分期本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或借记卡账户的,持卡人可通过取现、转账、消费等方式支取使用。

  (1)分期本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的,分期本金以溢缴款形式存入信用卡账户,如信用卡账户当前存在透支余额,则优先偿还信用卡账户透支余额。如持卡人持有我行其他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预借现金可用额度超限时,在还清超限部分金额后,尊尚金分期本金溢缴款可全额正常使用。

  (2)分期本金划转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本人个人借记结算账户,分期本金于分期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若因持卡人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或冻结等情况)导致划款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业务及法律上的责任,持卡人不得因此拒绝偿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8、应还分期手续费

  (1)尊尚金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手续费日费率乘以申请天数,手续费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分位。

  (2)如尊尚金在账单日前到期,手续费于到期日与分期本金一同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如尊尚金在账单日后到期,则账单日时将当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手续费于到期日与分期本金一同计入信用卡账户中。

  (3)尊尚金分期产品手续费按日计算,计费期间为分期申请日至分期到期日(提前还款日)前一日。费率标准为:日费率0.022%-0.05%(以365天计算年化手续费率8.03%-18.25%),本行将依据对持卡人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费率标准。最终费率标准以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专项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以合作商户协议约定价格为准。

  (4)应还分期手续费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应还分期本金

  (1)尊尚金分期期限按日计算,分期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全额计入信用卡账户。如全额提前还款的,分期本金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全额计入信用卡账户;如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部分的分期本金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还本金于分期到期日一次性计入信用卡账户。

  (2)在尊尚金分期到期日18时前或在提前还款申请前还款的,按照信用卡还款顺序规则,如信用卡账户存在透支余额,则先偿还信用卡账户透支余额后,再按照每笔尊尚金申请顺序逐笔偿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在尊尚金分期到期日本行系统日终后或提前还款申请后还款的,将按照信用卡还款顺序规则偿还账户欠款金额。

  (3)尊尚金到期(含提前还款)分期本金不享受免息期,须在到期日(含提前还款日)18时前足额偿还尊尚金到期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及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金额,否则剩余未还尊尚金分期本金自到期日(含提前还款日)的次日起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分期本金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超过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仍未偿还的,则按信用卡逾期处理,并按《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违约金。

  (4)到期日(含提前还款日)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分期本金不可再次申请分期。

  (5)持卡人若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尊尚金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10、持卡人成功申请尊尚金分期后,分期本金占用账户大额分期额度。到期日及提前还款日恢复账户大额分期额度,到期本金(含提前还款本金)及手续费占用账户信用额度。随持卡人还款,信用额度随之恢复。到期本金(含提前还款本金)及手续费占用账户信用额度前,账户信用额度发生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不受影响,并可申请该信用卡产品已开通的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等分期产品。

  11、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业务不受影响正常进行;尊尚白金信用卡有效期到期后如未自动续期,持卡人可致电客服中心提出卡片续期申请。经本行审批核准后,方可办理信用卡续期。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在尊尚金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所有未分摊本金、手续费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2、尊尚金成功申请后,不允许撤销。持卡人可于尊尚金申请日次日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申请提前还款。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申请分期。

  尊尚金支持全额提前还款和部分提前还款。如全额提前还款的,本金和当前剩余手续费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实时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使用天数不再收取手续费;如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前偿还的本金和当前剩余手续费于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实时计入信用卡账户中,剩余未还本金按照剩余分期天数重新计算手续费。

  13、持卡人承诺成功办理尊尚金而支取的现金款项用途合法合规,不用于生产经营、购买房屋、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持卡人必须保留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未能有效证明现金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同时本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持卡人同意及时向本行提供贷后管理所需的现金款项使用记录和资料,并配合本行对持卡人的现金款项使用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本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本行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14、如本行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尊尚金分期,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逾期60 天(含)以上的情况);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产品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5、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14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手续费,且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16、天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天津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

  17、在处理本产品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产品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18、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向其他任何本行认为必要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披露持卡人资料。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要求接收本行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本行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持卡人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19、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持卡人所办理的尊尚金分期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本行转让该债权(或将上述债权设立信托),持卡人仍然承担本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本行将按照持卡人在本行所留的联系方式以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通知送达后即视为受让方与持卡人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而无需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持卡人同意继续按本条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按时足额将分期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偿还至其用于开办本次分期的本行信用卡中或届时本行或受让方另行通知的收款账户。本行有权接受债权受让人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

  2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附加条款。本产品条款与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存有冲突的以本产品条款为准,本产品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详见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如持卡人对本产品条款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本行违反本产品条款约定的,可拨打本行官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

  21、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分期付款产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卡片规则、产品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微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通信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行的,本行按照原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持卡人,以邮寄送达的,在相关文件发送后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公告内容与持卡人签署的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有权在公告后10日内选择终止本协议,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公告内容。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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