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客户提供用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行(以下称“本行”)借记卡是面向个人客户(以下称“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取,不能透支。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纯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简称芯片卡)和纯芯片卡。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社保卡、津卡通卡、理财通卡等。
第四条 借记卡发行对象为个人,目前发行的借记卡为标准借记卡, 本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称为联名(认同)借记卡,此类借记卡持卡人除可享受我行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五条 凡符合办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申请借记卡须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确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持卡人借记卡相关业务。
第七条 借记卡可同时具有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功能,也可具有其中一种功能。本行发行的纯磁条卡具有借记账户功能,磁条芯片复合卡兼具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功能。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政策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息,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借记卡的账户类型包括 Ⅰ类账户和 Ⅱ类账户。2016年11月30日前开立的津卡通卡、理财通卡、社保卡、工会卡等账户类别均为Ⅰ类账户。礼仪卡和商联卡账户类别为Ⅱ类账户。2016年11月30日后开立的借记卡,如持卡人未在本行开立Ⅰ类账户的,可将该卡开立为Ⅰ类账户;如持卡人在本行已有Ⅰ类账户的,则该卡只能开立为Ⅱ类账户。借记卡不能开立为Ⅲ类账户。
第九条 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机具、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上使用,也可在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助机具和 银联商户 POS 终端等受理设备上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圈提、脱机消费以及查询等交易。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暂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挂失,不计息,持卡人应承担电子现金丢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产生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以由芯片卡活期主账户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提供的圈存交易或 现金充值交易 转入,在销卡或正常换卡时,可通过柜面圈提交易转回活期主账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本行柜面办理借记卡现金业务,以及在非柜面渠道办理存、取款业务,单日或累计取款次数、金额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借记卡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卡片,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借记卡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五条 借记卡如有遗失,持卡人应到本行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口头挂失或拨打本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办理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办理时需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 挂失手续费; 电话挂失为口头挂失。口头挂失自挂失日起5日后自动解挂,口头挂失失效后,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而产生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办理时需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 工本费 。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本行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机具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机具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九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借记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申请换卡需 按本行规定标准 缴纳换卡工本费。换卡后本行必须收回原卡片。
第二十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支付有关欠费后,凭密码办理销卡手续。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卡,销卡后 本行必须收回原卡片。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强借记卡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借记卡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持卡人需到本行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行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持卡人境外提取现金进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默认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本行对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关闭此项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借记卡或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本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如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所称“公告”指在本行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公告。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