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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银行询证函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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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信息更新如下:

  一、受理要求

  (一)我行受理由发函机构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两种询证函(即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适用于验资业务的询证函。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操作指引》相关文件所列示的格式要求,确保询证函格式规范有效、内容完整。如:一份询证函只能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询证函应填写完整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询证函编号等信息,不得留白。

  (三)银行询证函的“询证函抬头”,请填写账户开户机构,例如:天津银行**支行。若询证函抬头所列机构不清晰,我行将及时与发函机构联系,确定询证函查询主体范围。

  (四)对于审计类询证函,发函机构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五)发函机构若发起审计类询证函(格式二),应填写扣款银行账号以及可识别被询证单位的信息等相关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我行受理机构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

  (六)纸质询证函来函应采用打印方式。

  (七)如发函机构对我行公有住房账户分户进行询证,请单独发起审计类询证函(格式一),我行仅对公有住房账户分户情况进行回函。

  (八)如因询证函不符合《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二、询证函受理及回函方式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采取总行营运中心和各外地一级分行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电子询证函和天津地区的纸质询证函业务归属天津银行总行营运中心集中处理,各外地一级分行(含辖属二级分行)的纸质询证函业务归属各外地一级分行集中处理,具体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参见公告附件《天津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一)纸质询证函

  我行支持纸质询证函采用邮寄及跟函两种方式统一送达公示的受理机构,并按来函要求的回函方式寄送或交付回函。我行不受理由被询证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也不会将回函直接交付被询证单位或客户经理。

  若采取邮寄方式,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函证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若采取跟函方式,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跟函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加盖发函机构印章的介绍信办理(介绍信应包括但不限于被询证单位名称、跟函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应配合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二)电子询证函

  我行已接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电子函证平台,可受理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审计类格式二的电子函证业务。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收费标准具体执行。为积极响应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收费的倡议书》号召,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自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实施集中化后,小微企业暂不收取询证函手续费。被询证单位可联系账户开户机构申请询证函手续费减免,具体事宜请咨询账户开户机构。

  (二)收费方式

  我行凭被询证单位授权的扣费账户信息转账扣收手续费。若被询证单位授权的扣费账户余额不足,我行将及时与发函机构联系,协助联系被询证单位补足并支付;若被询证单位未补足手续费,则根据发函机构意见退回或继续受理该笔银行询证函;若继续受理,我行将对被询证单位追索未扣费事宜;如被询证单位持续未补足手续费,我行将不再受理该被询证单位后续的询证函业务。

  四、业务用章

  (一)来函

  1.纸质询证函来函,被询证单位应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及骑缝章,请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用作骑缝章。

  2.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同一被询证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请加盖扣划相关费用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

  3.被询证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请确保加盖的预留签章与填写的日期核验相符,以便函证流程顺利推进。

  4.如询证函加盖的预留银行签章核验不符,或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导致预留签章无法核验的,为确保询证函业务办理及时,请发函机构积极配合我行受理机构协调解决,尽快完成重新发函或提供证明材料等相关事宜。

  (二)回函

  纸质询证函回函,将加盖我行受理机构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电子询证函回函,将加盖我行电子函证专用章,即“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函证专用章”。

  如果发函机构收到回函后对我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我行联系,我行将配合发函机构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五、咨询与建议

  如有业务咨询,请致电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各受理机构或账户开户机构工作人员。

  如有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6056。

  感谢您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公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附件:

  天津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序号

受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辖属范围

(含二级分行)

1

天津银行

总行营运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天津银行12层

(邮编:300201)

022-

24431711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天津

2

天津银行

北京分行

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73号天津银行

(邮编:100052)

010-

83175814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北京

3

天津银行

石家庄分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49号天津银行

(邮编:050000)

0311-

89889093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石家庄,唐山,保定

4

天津银行

上海分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3号楼513室

邮编:200126

021-

63296910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上海

5

天津银行

济南分行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999号天津银行

邮编:250000

0531-

67609757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济南,东营

泰安,烟台

6

天津银行

成都分行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大源国际一天津银行503室

邮编:610000

028-

86196761

银行询证函

业务联系人

成都,泸州

  说明:发函机构请选择将纸质询证函邮寄至集中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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