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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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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客户提供用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银行行)借记卡是面向个人客户以下称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以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取,不能透支。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纯磁条卡已停发、磁条芯片复合卡(简称芯片卡)和纯芯片卡。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社保卡、津卡通卡、理财通卡等。

  第四条  借记卡发行对象为个人,目前发行的借记卡为标准借记卡,本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

  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称为联名(认同)借记卡,此类借记卡持卡人除可享受我行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五条  凡符合本行办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借记卡申领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确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原则上,个人客户开立借记卡必须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借记卡(特殊卡种依具体规定办理)。

  第六条  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持卡人借记卡相关业务。

  第七条  借记卡可同时具有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功能,也可具有其中一种功能。本行发行的纯磁条卡具有借记账户功能,磁条芯片复合卡兼具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功能。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政策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息,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  借记卡的账户类型包括Ⅰ类账户和Ⅱ类账户。2016年11月30日(含)前开立的储蓄卡、津卡通卡、理财通卡、社保卡、工会卡等账户类别均为Ⅰ类账户。礼仪卡和商联卡账户类别为Ⅱ类账户。2016年11月30日后开立的借记卡,如持卡人未在本行开立Ⅰ类账户的,可将该卡开立为Ⅰ类账户;如持卡人在本行已有Ⅰ类账户的,则该卡只能开立为Ⅱ类账户。借记卡不能开立为Ⅲ类账户。

  第九条  持卡人在本行网点申领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如该客户之前已持有本行全国范围内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不得申请再开立新的借记卡已销户的借记卡不计算在内。社会保障卡具有民生保障功能,客户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时,可申请开立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对于公安或司法等有权机关认定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等的客户(包含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本行有权实施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或拒绝为其新开立账户等措施,具体遵照本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机具POS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上使用,也可在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助机具银联商户POS终端等受理设备上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圈提、脱机消费以及查询等交易。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挂失,不计息持卡人应承担电子现金丢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产生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以由芯片卡活期主账户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提供的圈存交易或现金充值交易转入,在销卡或正常换卡时,可通过柜面圈提交易转回活期主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个人密码。凡使用卡密码或按照本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承担交易款项。依据密码和或其他验证要素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借记卡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卡片,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借记卡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六条  借记卡如有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前往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书面挂失或拨打本行客服电话办理口头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办理时需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挂失手续费。口头挂失自挂失日起5日后自动解挂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即视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失效后,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而产生的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办理时需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工本费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本行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密码进行交易时,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借记卡密码输入错误,该借记卡即被锁定,且不会自动解锁。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任一网点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或密码挂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机具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机具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持卡人应及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

  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以及手机等移动设备。

  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一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借记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10年。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申请换卡需按本行规定标准缴纳换卡工本费。换卡后本行必须收回原卡片。

  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满后,部分功能将无法正常使用,在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本行将积极协助持卡人办理借记卡换领卡事宜。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支付有关欠费(如有)后,凭密码办理卡手续(持卡人办理未激活卡片挂失销卡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无需密码)。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卡,销卡后本行必须收回原卡片。

  第二十三条  本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强借记卡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借记卡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持卡人需到本行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其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对持卡人境外提取现金进行限额管理。持卡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限额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本人名下境内各银行所有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持卡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银联业务规则,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标准借记IC卡支持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本行对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单笔限额1000元,单日累计限额3000元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和实际需要在开卡时自行选择是否开通本服务,开通后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电话渠道查询关闭此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借记卡或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目的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本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

  本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合法合规收集、存储、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等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本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及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并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公告满1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公告期内,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如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产生相关问题,可向本行956056客户服务中心或当地营业网点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告期满后正式施行,原《天津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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