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坚持市场化经营机制,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落实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
1.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结合本行实际在高级管理层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高级管理层成员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
2.坚持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全面贯彻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用工制度,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流动机制。
3.深化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全员绩效考核,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防范激进经营和违法违规行为。
(一)董事
本行董事由自然人担任,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行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本行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二)监事
本行设监事两人,包括股东监事一人、职工监事一人。股东监事由本行未提名董事的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经营管理层
本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若干人。本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本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成员组成。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由行长提名,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任职资格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经重新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